《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
《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没有标准?
《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为何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使体现纪法分开,如涉嫌违法,如何体现纪法衔接?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包括哪些措施?
冀公网安备 13050302000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