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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河:回访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3-04    字号:

  “感谢组织在我受处分之后仍对我不离不弃,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会再犯了,请组织看我的工作表现。”因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某社区主任,在接受东河区纪委监委的回访教育谈话时真诚地做出了这样的表态。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纪委监委制定了《关于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通过回访、谈话等方式,对已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人员进行纪律法治道德再教育,有力促进了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巩固和增强了执纪效果,为做好执纪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回访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区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受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由区纪委监委直接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教育;属于镇(街道)纪(工)委、派驻(出)机构、主管部门管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由区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主管单位或部门进行回访教育。在受处分人员处分生效后至影响期满前,对受处分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回访教育,并注重做好受到重处分且有思想波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回访教育以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其学习、生活、工作和整改情况为重点,适时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党纪国法和政策教育,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同时,要求回访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馈回访对象的现实表现和改正错误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也及时将回访情况向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双向反馈”,及时给予被处分人员进行疏导教育和关心帮助。

  此外,回访教育还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必访内容,加强与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处理回访教育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切实将对被处分人员的教育和关心落到实处。

  回访教育办法制定实施以来,已对6名受党纪处分人员进行了回访教育,帮助他们重拾自信,轻装前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纪法效果。(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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