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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条例》辅导文萃(五)

来源:邢台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5-11-09    字号: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准则》如同灯塔,为我们指明方向;《条例》好比警报,提醒我们避开危险。只有认清航向、不碰暗礁,才能行稳致远。”对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干部张威有着这样的理解。

  如其所言,《准则》和《条例》同步修订、同日发布和施行,并非巧合。其中深义,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在向媒体介绍修订原则时已有说明:“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

  怎样结合?修订后的准则以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这个“德”为基础,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更形象地说,《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正是这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道德和纪律要求,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了标杆和戒尺。

  高低结合、正反互补,意味着不能偏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如果只有《准则》没有《条例》,相关要求就会成为空话;如果只有《条例》没有《准则》,遵守纪律就缺少了内在的自觉。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同样认为,《准则》和《条例》当形成“双轮驱动”,如有偏废就会使从严治党出现片面化。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可以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治国理政、管权治吏重要经验总结。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者和发扬者,中国共产党始终注重发挥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治国如此,治党亦然。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理想和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这也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坚强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出台八项规定到修订《准则》和《条例》,从纠治“四风”、“打虎拍蝇”到构建“三不机制”,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越来越成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和有效办法。

  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道德行为;为“官”从政,更要遵循道德规范,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新时期涌现出的郑培民、沈浩、王瑛、杨善洲、罗阳等优秀干部,不仅是道德高尚、执政为民的楷模,也是遵章守纪、廉洁奉公的典范。

  德之不修,行之不远。规章制度、纪律规矩再严明,也要靠有德之人来执行和落实,“失德”只能走向堕落。从近年来各地通报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失德”问题,有的骄奢淫逸,有的以权谋私,有的家风败坏,等等。

  从“红毯铺道”到“锒铛入狱”,辽宁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史联文便是“失德”的典型。这位先后获得长江韬奋奖、中国新闻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优秀领导干部,却被如火的贪欲焚尽良知和道德,失去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连踩“雷区”、频触“红线”。

  10月22日,中央巡视组再次“晒”出对15家单位的巡视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看,“有的领导干部‘以权谋房’”;“超标准开会、奢侈浪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亲属开办企业谋取利益,蚕食国企”……这些问题,不仅违纪,也与《准则》要求背道而驰,可以说是严重“失德”。

  没有规矩,德亦难行。纪律惩治腐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只有在通过立德引导自律的同时,通过立规加强他律,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行有底线,才能让“德”真正立起来。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已近三年,从今年1至9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数据来看,高压之下,查处问题数、处理人数和党纪政纪处分人数仍高达23515件、31693人、20478人,且9月份的相关数据较之8月均有增长。试想,如果没有纪律这条“底线”,没有监督执纪问责,这些党员干部还将会滑向怎样的深渊?

  事实上,古今中外、历朝历代并不存在“有德无规”的政党或者国家。即使是小说《镜花缘》里虚构的“君子国”,由于公认标准、秩序和规矩的缺失,过分谦让成了过犹不及,己所不欲却施之于人,致使公平缺失,争执和矛盾得不到解决。

  “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让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表示。

 

坚持纪严于法 实现纪法分开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10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发布重磅消息: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不同以往,此次通报通篇“纪言纪语”:看标题,“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经常出现的“违法”二字;看正文,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布局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而非违法问题。

  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2014年12月24日,山西省纪委网站公布了山西省国土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腐败案剖析。王有明素有“工作有能力、有魄力”“工作成绩突出”等赙样一位“荣誉满身”的干部,却从收受土特产开始,一步步发展到收受保暖衬衣、毛衣、千元礼金,直到最后收受巨额煤矿干股,落了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下场。

  “破法”者必先“破纪”,这是被无数案例证明的一条腐败铁律。然而,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特别是原《条例》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由之导致,实践中党纪意识淡薄,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相关监督就“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视而不见、不管不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小纪不执、小错不管、小病不治,使得纪律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大片无人过问的开阔地带,导致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作‘自由落体式运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首先要解决纪法重叠、纪法混同的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均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其中《条例》共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如有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的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在删除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增加完善了若干条款,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比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了,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了,这样就体现不出我们党的先进性了。”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恰如其言,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把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高波表示,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条例》不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面向全体党员 发出道德宣示

——《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五

  “十几年扎根海岛、一生为人民服务,谷文昌同志用实际行动改变了荒滩面貌,也‘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了一座不朽的丰碑’。”10月25日,谷文昌纪念馆,福建省东山县教育局副局长张黎东已经记不清自己是第几次站在这里。

  曾参与纪念馆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张黎东,对谷文昌的事迹耳熟能详,但每次来他都感到有新的收获。“先进事迹里有感人的力量,每次参观都是精神洗礼和心灵净化!”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中华民族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以德治党,这个“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发挥党章党规党纪的正面引领作用,让党员干部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焕然一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正是在这样背景下应运而生。

  “修订后的《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向记者介绍,《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

  “有‘伸’有‘缩’是《准则》修订的一大特点。”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认为,“伸”体现为规范对象的拓展,即从原本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缩”体现为内容的紧缩,即聚焦“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以往,“8个禁止”“52个不准”主要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我不是领导,规定管不到我”的侥幸心理让不少党员吃到苦头。

  今年1至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同样是1至8月,青海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各项纪律典型问题224件,问责处理562人,其中乡科级530人,占总问责数的94%。数据说明了将全体党员纳入规范的必要性。

  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围绕着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向全体党员提出了“四条规范”。

  作为地方或单位的“领头羊”,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对政治生态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廉洁自律方面,理应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自我要求。

  回眸近百年来党的历程,党员领导干部中从不缺少清正廉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立于时代的精神高地,刻画出优秀领导干部的光辉群像,更为广大党员树立起向上向善的道德标杆。

  《准则》针对“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既是对模范精神的提炼和传承,也体现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准则》强调‘正面倡导’,发出道德宣示,这既是我们党坚定自信的表现,也是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认为,《准则》不同于“禁令”,旨在告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做什么”“该做什么”,从源头上为全党注入“正能量”。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认为,《准则》不仅借鉴了传统文化精华,还广泛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和历史文化思考。其中,关于“廉洁齐家”的论述就是很好的例证。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良好的家风是治平的基础。而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晴雨表”。近年来,倒在家风问题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并不少见。例如,刘铁男父子“老子办事、儿子收钱”的贪腐“二人转”,苏荣“家就是权钱交易所”的悔恨,还有近期公布的周本顺“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等违纪问题……

  “古往今来的事例足以警醒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不仅必要,而且应当成为自觉。”贺夏蓉说。

  《准则》颁布之后,“简洁、好懂、易记”成为广大党员的直观感受。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想要充分发挥正面倡导的效力,不仅要出台实打实、可操作的法规,”汪洋认为,“更要广泛宣传、推进落实,使广大党员形成自觉、养成习惯,真正把道德律令刻印在心上、落实到行动中。”

 

  《中共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文萃(四)

    《中共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文萃(三)    

      《中共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文萃(二)

  《中共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文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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