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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党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9-27    字号:

     图一:张某某,中共党员,2012年3月起,担任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塔前镇赤坑村村支委兼报账员。近年来,面对划拨给该村的一笔笔惠农集体资金,作为经办人的张某某一直寻找机会中饱私囊。

  图二:外面世界很精彩,想去看一看。在一次村“两委”会上,“两委”一班人不约而同有了外出旅游的想法。正为无旅游费用一筹莫展之际,张某某提议以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并美其名曰“村干部福利”。2015年11月,他们开始了港澳游的行程。

  图三:返回后,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其他村“两委”干部,采取虚列“村公路硬化材料款”支出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4.7万元,用于冲抵他们10人到香港、澳门旅游的费用,其中张某某个人开支金额4700元。


  图四: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16年初,群众举报张某某套取村集体资金。面对延平区纪委的调查,张某某他们对违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8月,延平区纪委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款予以追缴。

  党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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